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1020-6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良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工业新区昌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君,诸城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沙坝村猴梨堡。
法定代表人:屈磊,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秦路,男,1985年10月1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杨力,男,1987年10月4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屈磊,男,1986年4月18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据(2019)鲁0782执10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屈磊名下车牌号为鄂Q×××××号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屈磊名下车牌号为鄂Q×××××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