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宏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47常州市东方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宏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2447号
原告:常州市东方铸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7054345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盛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平国,执行董事。
被告:靖江市宏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9053866U,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双龙村东首。
原告常州市东方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宏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东方铸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亚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