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三初字第0151号
原告天津津大莱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北五村20-6-306,组织机构代码6906973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综合部主管。
被告上海擎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大莱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津大莱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大莱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