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82行初7号

原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诸城市西外环南段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臧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凤祥,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凤武,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江

审 判 员  崔兆在

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