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2民初386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南段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远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19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经人介绍,带领工人给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做集成装修工程(以工作内容明细表为据,且已发给被告对账确认),2021年再次为被告车间做防水项目,费用为1000元;2022年为被告车间做地面装饰,费用为15125元。三项工程原告全部按期按质完成,工程劳务费共计116966.685元,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相继支付75000元,尚欠41966元费用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远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支付41966元,对于该数额存在异议,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所诉部分事实属实,2020年原告***为被告中远公司做过部分集成装修工程,但对于工作量、工时、单价未交由被告确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工程造价是单方定价,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2021年、2022年的两项工程均包含在2020年集成装修列表的项目中;原告施工的工程仅使用数日就存在地面开裂、墙皮爆皮脱落、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被告为此支出屋顶修复费用。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屋面装修、地面处理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从事装修工作,2020年,***经他人介绍,为中远公司的车间做集成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关于上述车间集成装修工程的相关事宜,主要由原告***与中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兰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9月10日,***通过微信向张新兰发送2020年集成装修报价表,该表列明了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量、单价等内容,并载明工程总价为100841.685元,要求被告付款。张新兰在微信回复中一是提出瓦房漏雨,要求原告返修,二是对报价表中喷涂料的价格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4月3日向原告明确表示,对于上述工程报价,在已支付75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20000元,即按总价款95000元进行结算。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75000元,但认为被告还应支付2021年车间防水费用1000元和2022年车间装饰费用15125元,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对于其主张的2020年车间集成装修工程价款,也就是其向被告发送的2020年集成装修报价表中的总价款,同意按照被告的报价95000元进行结算;对于2021年车间防水项目费用及2022年车间地面装饰的费用,其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待证据充足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应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中远公司系涉案合同的发包方,负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中远公司认为2020年车间集成装修工程总价款应按95000元进行结算,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此予以认可,故扣除被告已付的75000元后,中远公司尚应支付原告2020年车间集成装修工程价款200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在本案中不再主张2021年车间防水项目费用及2022年车间地面装饰的费用,是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诸城市中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