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度机电有限公司

常州凯度机电有限公司、某某开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凯度机电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费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233号东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姜艳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凯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度公司)与被执行人***开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鑫开润公司应返还凯度公司货款78000元,并承担利息2000元,共计80000元,该款由鑫开润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鑫开润公司负担;如鑫开润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违约金7000元,凯度公司有权就欠款总额80000元的未付部分及案件受理费1995元与违约金7000元一并立即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凯度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凯度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306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