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4032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7744397K。
法定代表人:江贵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海宁市万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贞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