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4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法定代表人:谢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中国,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权,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教文化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申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一本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教文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上诉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