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521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S316路西侧、胜津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12814265N。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德军,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25元、诉讼费2058元、保全费212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立案执行的2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25元、诉讼费2058元、保全费2120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2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25元、诉讼费2058元、保全费2120元)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