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油装备有限公司、宁某某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26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高乙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2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300000元;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即解除对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