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26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高乙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债权或者财产性权利,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宏业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