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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河南省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3民初281号 原告:杨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河南省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X,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TR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X与被告河南省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X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以被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