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2民初1361号
原告:荷泽金冠护栏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万象广场5号楼040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裙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菏泽金冠护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菏泽金冠护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金冠护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金冠护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461元,由原告菏泽金冠护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