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593号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淮河路北侧建材经营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0MA3HLEUA3G。
经营者:***,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8号金融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5UL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0000元,并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志杰钢材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