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1476号
原告: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
县县城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