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云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云海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鲁098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