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2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8488055J,住所地肥城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100458454354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健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2,6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转移财产,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价值472,602元为限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3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