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汉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异108号 案外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太平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7月19日对本院(2018)鲁0983执1170号案件查封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土地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22年7月15日到肥城市不动产中心为自己的房地产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肥城市人民法院以(2018)鲁0983执1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土地。而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案外人,不属于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系查封错误,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立即解除该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18)鲁0983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31日,本院以(2018)鲁0983执1770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2月19日,本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面积2220㎡。 另查明,肥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关于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名下宗地情况的说明,载明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证号为肥城国用(2005)第000029号,面积2220㎡。2009年7月,基于肥城市人民法院(2006)肥执字第1888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宗地的225.36㎡土地过户至***名下,登记证号为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两方以共用宗地形式在宗地图上做了标注,宗地面积2222.85㎡,其中***225.36㎡,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1997.49㎡。由于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未申请对肥城国用(2005)第000029号剩余的土地发放土地证,导致对上述有关宗地查询时,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和肥城国用(2005)第000029出现在同一查询结果中,权利人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 案外人***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载明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土地使用权人***,使用面积225.36㎡。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归属。本案中,不动产证号为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使用面积225.36㎡的土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应系该宗土地权利人,继续查封该宗土地将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法应中止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号为肥城国用(2009)第000042号,使用面积225.36㎡土地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峰 审 判 员 鹿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彤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