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5872号
 
原告: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52016R。
法定代表人:李米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N1X2Q48。
法定代表人:王帅。
原告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打包箱订货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打包箱房。货到后,原告发现部分构建及彩板损坏且两批货物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潍坊新光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昌乐县,故请求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新光大”品牌拆装式活动房屋。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裁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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