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通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CAR59T。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1号楼B座2908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通安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2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后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