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9079号 原告: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40441.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0441.49元为计息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活动板房定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中国中铁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项目提供T式房及安装工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T式房,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28曰、2019年7月30日进行两次结算,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确认结算总价款合计1000441.49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860000元,剩余140441.49元仍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我方对于尚未支付的到期金额140441.49元无异议,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中的利率有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活动板房订购合同11.1条,我方在宽限之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我方对逾期货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息存款利率标准0.35%支付利息,因此我方认为对方在诉请中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事实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活动板房定作合同》,约定2018年12月1日进场安装2019年1月1日完工;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货款的70%,在第三个月支付货款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六个月内无质量事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日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2019年3月28日,双方结算总金额为872900.65元;2019年7月30日,双方结算总金额127540.84元。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开具5张金额为112500元的发票、1张金额为80800.65元的发票、2张金额为114800元的发票;2019年8月9日开具1张金额为62663.56元、1张金额为64877.28元的发票。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40441.49元仍未支付,并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仅对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活动板房定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40441.49元仍未支付且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没有异议,属于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利息标准,根据案涉《活动板房定作合同》约定“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原告虽主张该标准无法弥补其损失但并未予以举证,本院不予采纳,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40441.49元及利息(以140441.4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