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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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5341号
原告: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龙墩路129号(星辰家园)5幢1226-123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8C04U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7幢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74372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