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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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4203号
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张家弄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T15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进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8C04U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