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
河街道二里桥小街74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南浔区双林镇倪家村白鱼兜27号。
被告:***,
浔区双林镇倪家滩村白鱼兜27号。
被告:***,
浔区双林镇张家兜村百家兜47号。
被告:湖州镇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双林镇双林大桥西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
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
湖州镇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
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法庭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
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
4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
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