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1民初652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