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盛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日盛园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财保31号

申请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00026460671。

负责人:刘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日盛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南山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61969U。

法定代表人:官日长。

申请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申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日盛园林有限公司在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号码:46×××19),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16863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思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施宏政

代书记员 刘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