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85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