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苏0612执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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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市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南通市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通城北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64,应冻结金额16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6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
2、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了南通市长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不含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冻结金额以134万元为限,实际冻结金额以审计核实数为准,冻结时间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本院相关法院文书由东社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副所长严正勇签收)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