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20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五横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6690P(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和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2020年6月12日到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无房产;2、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显示为无住房公积金;3、对被执行人名下新M×××××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进行了查封,无法实际控制车辆导致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已被法院纳入限制消费名单。5、我们对被执行人在一审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库尔勒市原28团8连进行了走访调查,没有查询到对案件实际执结有价值的线索,通过约谈方式向委托执行代理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代理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未予表态,也未发表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该案执行标的332118元,执行费4882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