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803执恢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35幢1-6层。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田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海燕北村4-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478802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五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669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田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03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按(2019)皖0803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名下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抵押后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6月3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