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4民初674号 原告: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五横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告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为由,现原告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宇顺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