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胜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与鄂尔多斯市恒隆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胜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2377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住所地锡林大街西段包商银行锡林郭勒分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鄂尔多斯市恒隆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开发区B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宏胜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一中小区6号楼2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牛海滨,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隆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胜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传票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85.9元,减半收取21142.9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负担。
审判长袁静
审判员刘雪松
人民陪审员*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