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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多安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141号 原告: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6-2-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多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1号楼1-11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多安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杰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