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99627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计3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