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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66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99627431,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世康,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波,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明夷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根海
书记员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