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毛恭华,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环,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99627431。

法定代表人:范世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沛威,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恭华与被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被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毛恭华提出反诉。2021年1月29日,原告毛恭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毛恭华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毛恭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毛恭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计3473.50元,由反诉原告丽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运文

审 判 员  胡顺遂

人民陪审员  沈琳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宋海燕

书 记 员  李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