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6787号
原告:广州某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某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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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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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