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4333号
原告:广州某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某,男。
原告广州某分公司诉被告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2025年3月24日,原告广州某分公司以被告许某已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广州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