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6801号
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J364室。
法定代表人:盛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昂,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光,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25号都荟华庭A3栋首层大堂。
法定代表人:沈洪超。
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上海珩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映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斯杰
书记员吴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