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02执2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0224B,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1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应偿还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118元及至2018年11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276518.66元;二、***、***应偿还以借款本金47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的利息;三、***、***应偿还以借款本金487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156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8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5月27日、9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苏F×××××的机动车。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5月27日,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6月4日,对上述***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的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两部车辆未实际扣押。 5、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文书,未能妥投,邮单反馈“收件地址长期无人”。拨打被执行人电话无人接听。前往****34幢502室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经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多数未执行到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没有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7、9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财产续冻、**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