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593号 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10345。 法定代表人:龙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