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98号
申请人: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10345。
法定代表人:龙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8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