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 法定代表人:龙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岱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公司负担。龙岱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5620元***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鑫林公司应负担诉讼费5620元、公告费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龙岱公司。 因被执行人龙岱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1日,6月2日,7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2022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委***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