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540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颜建红,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路52号1、2、3、4、6、7栋。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
委托代理人:许世芬,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雪芬,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后,并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颜建红、潘雪芬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其在河北老家休假期间,因椎间盘突出需要卧床静养无法返回公司,向公司请假未获被告准许,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被告则称原告夸大病情,伪造病历,不遵守请假制度,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告向本院提交原告在河北省深州就诊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病历等材料。经核实,本院对原告的行为予以严厉训诫。原告亦承认错误,并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考虑到原告确患有疾病并能及时承认错误等因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名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稷良
书 记 员 张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