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69号
申请人:潍坊永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殷大路以西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院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RM6U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兴德大厦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3MAC8BMWRO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马陵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XMBU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永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88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潍坊永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88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9元,由申请人潍坊永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