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325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马陵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XMBU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5917P。
主要负责人:***,村书记。
本院作出的(2024)鲁1325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24)鲁1325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