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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325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开诚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马陵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XMBU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5917P。 主要负责人:***,村书记。 本院作出的(2024)鲁1325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大泗彦村民委员会二组(***)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24)鲁1325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