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02民初6328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9937140413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