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格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04行初247号 原告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中建大厦A座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姣,女,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鑫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