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44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中建大厦A座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7449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海泳,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关于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海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海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4662元及利息(以54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元,由被告负担。于海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鑫格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海泳名下银行存款6233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