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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986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88号清大华创9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BYJ9E14。联系电话:13656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77号创业服务中心1#研发楼10楼。统一社会代码:91371102MA3EM5WR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新六路177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102MA3FEE5X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奔驰牌小轿车、鲁L×××××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万元。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67万元,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奔驰牌小轿车、鲁L×××××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过户、抵押、出租等。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予以网络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 三、将被申请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网络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1102民初7986号之一 日照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986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被申请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奔驰牌小轿车、鲁L×××××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过户、抵押、出租等。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冻结期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附: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